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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藍姓宗親會會員福利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67年3月18日第一屆第二次理事會訂立

中華民國97年2月17日第九屆第六次理事會修正

第一條:本委員會組織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定名為『台北市藍姓宗親會會員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立與廢止由本會理事會視實際需要情形決定之。

第四條:本委員會任務與財務經費使用如下:

一、任務

(一)關於會員宗親婚喪喜慶之慶賀與慰輓事項。

(二)關於貧病困厄之會員宗親救濟互助事項。

(三)關於鼓勵會員宗親優秀子女向學上進之獎助事項。

(四)關於促進會員宗親之事業相互提攜事項。

(五)關於舉辦會員宗親公益慈善事項。

(六)其他有關會員宗親福利事項。

(七)上項任務中得由委員會另訂辦法細則規定之。

二、財務經費使用

(一)上項任務中,經理事會核定為專款專用福利事項,該項經費不得用於其

他福利事項。除該項福利事項經理事會議決永久取消後,該項經費才得撥入專案基金中。

(二)未列於專款專用福利事項,以一般會務經費支付之。

(三)專款專用財務監理,由本會監事會執行之。

第五條:本委員會設委員九人,常務理監事為當然委員,設主任委員一人,由

       理事長聘任之。

第六條: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三年,起訖日期與本會當屆理監事任期同。

第七條:本委員會均為義務職。

第八條:本委員會每三月開會一次,與理監事會議同,必要時召開臨時會。

第九條:本委員會係本會業務推展單位,其對內對外行文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十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理事會決議修正之。

第十一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後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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