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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藍姓宗親會章程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北市藍姓宗親會。

第二條:本會以敦睦宗親、闡揚祖德、躬行孝悌、謀求宗親團結,並以互助合作,慎終追遠之精神,增進宗族福利,發揚倫理道德、復興中華文化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宗親之調查登記事項。

二、關於海內外宗親之聯絡事項。

三、關於族譜之編印事項。

四、關於宗親糾紛之調解事項。

五、關於祭祀事項。

六、關於宗廟會館之籌建事項。

七、關於會員福利之籌辦事項。

八、關於政令之協助進行事項。

九、關於貫徹本會所揭示宗旨及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凡設籍或工作台北市行政區域內、年滿十二歲之藍姓宗親,不分性別、贊同本會宗旨者均得為本會會員,入會時需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會員。居住本區域以外之宗親,得為本會之名譽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等權及其他一切依法應享之權利。惟名譽會員無表決、選舉、被選舉等權。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及及其他一切依法應享之義務。

第八條: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有不法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經理事會之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或除名處分,但除名處分須經會員大會同意行之。 

第四章   組     織

第九條: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用無記名選舉法選任之,理監事因故出席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第十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第十一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並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一切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另選任副理事長一人,襄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第十二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並互選常務監事二人,監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監事中,選任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監察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召集會員大會。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十四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理事會議案。

二、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

第十六條:理事及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以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本會得聘請有功於族事及有碩望之宗親為名譽會長,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均由理事長之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敦聘之。

第十八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秉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副總幹事二人,秉承理事長之命襄理會務。幹事若干人,秉承理事長之命及總幹事(副)之指導分別辦理會籍、財務、服務、出版、總務等事宜。以上職員均為義務職,但認為必要時得酌支車馬費津貼。

第十九條:本會為因應會務之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其委員暨主任委員(副)人選由理事長就熱心族事之宗親聘任之,並提請理事會追認,委員會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監事會請求時召集之。

第二一條: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如因緊急事件召集臨時會議者不在此限。

第二二條:會員大會應由全體會員通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會員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遇有左列事項須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修改章程。

二、會員之處分。

三、理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管理與處分。

第二三條: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但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四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有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如為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五條:本會經費收入如左:

一、入會費新台幣貳佰元(本會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會員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伍佰元,一次繳納之。

三、名譽會員贊助會費每年新台幣伍佰元。

四、自由樂捐。

五、基金孳息。

第二六條:會員退會時會費概不退還。

第二七條:本會經費之預算決算,於每年度會員大會前製成總報告表提出會員大會通過後呈報主管官署備案並刊佈之。

第二八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九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准台北市政府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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